申请执行人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甘肃外贸矿业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童某与甘肃外贸矿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0日书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