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丁(系杨某丙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唐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丙与被告唐某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丙负担。
审判员李修勇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