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X街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乐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原阳县X街供销合作社、李某某诉原审被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原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原国土罚字(2009)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原审被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夏勇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