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益山,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白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乔某,女,现年36岁,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荆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吕某诉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白某、乔某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交通事故发生在陕西彬县本案应该由陕西彬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在陕西省旬邑县签订并开始履行,所以我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剑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