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被告程某丙。
委托代理人程某丁。
被告程某丁。
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丙、程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萃华适用简易程某,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某丙一次性支付原告35万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被告程某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某丙、程某丁自愿全部负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梁萃华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陆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