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天水康财残疾人综合福利院。
本院在执行尹某与天水康财残疾人综合福利院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天秦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树碑家里留置送达了(2011)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0月30日前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水康财残疾人综合福利院无固定的办公地址。自2004年9月28日注册至今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年检登记,银行账户为零。其法定代表人刘树碑居无定所,下落不明。
另查明,被执行人天水康财残疾人综合福利院在2005年12月申请设立开办的天水康财残疾人综合福利校服加工厂,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刘树碑之子刘天宝,属集体所有制性质,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原在东十里村租用厂房,现已停产,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天秦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