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女。
被告廖某,男。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诉称: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曹某与被告廖某离婚。本案的简要事实:原告曹某与被告廖某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7日,原告曹某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廖某同意离婚。未查实原告曹某与被告廖某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曹某自愿返还被告廖某结婚时给付的礼金38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