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渠国新,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某某购买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南、黄某东路东龙腾盛世X号楼X号商铺1-X层和X号商铺1-X层,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某某购买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南、黄某东路东龙腾盛世X号楼X号商铺1-X层和X号商铺1-X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李洁
审判员李叙明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