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王某,男。
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谭某诉请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同意离婚。本案简要事实: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谭某因与他人恋爱于2005年2月26日非婚生育女孩王某甲;被告王某因与她人恋爱于2005年1月4日非婚生育男孩王某乙。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女孩王某甲由原告谭某抚养,男孩王某乙由被告王某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三、原告谭某自愿给付被告王某父母带养女儿王某甲的经济补偿费2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