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女。
被告白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以与被告白某已经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李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