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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文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文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13日以被告文某已庭外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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