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文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13日以被告文某已庭外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