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某与被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诉请被告某某赔偿原告某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4081.78元。本案简要事实:2012年2月,被告某某雇请原告某到其开办的碎石场务工,同年4月19日下午1时许,原告某在上班作业时,被山上滚下的一块体积较大的石头砸中左脚,随即被送往岩泉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原告某的伤情经该院医生诊断为:左腓骨下段撕裂性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左踝关节周缘软组织肿胀。在原告某住院20天后,因被告某某拒付医疗费,致使原告某回家养伤。原告某的伤情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1月12日,原告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某自愿赔偿原告某各项损失共计31000元,被告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支付给原告某赔偿款16000元,于2012年5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某赔偿款15000元。原告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