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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唐某丙兴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凤凰县X镇白羊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凤凰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凤凰县人,住(略),系唐某丙之子。

申请再审人秦某因与被申请人唐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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