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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198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沅独任审理。2011年12月2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龙颖清担任记录。原告邓某、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邓某于2012年1月10日前向被告刘某乙提交住院期间的相关详细用药清单和有效发票;

二、被告刘某乙在拿到原告邓某住院期间的相关详细用药清单和有效发票之日向原告邓某赔偿各项损失6600元;

三、原告邓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2月2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沅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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