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黄剑英,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铁装卸管理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怀铁装卸管理公司部长。(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铁装卸管理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2年4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蒋某林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