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略)事务所(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志立,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薛某某因与李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豫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超、张伟勋出庭。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立,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09)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彩霞
审判员司兑现
代理审判员郭艳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