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1月1日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略)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下午3时许和31日晚7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榆阳区X组织郑xx、丁xx等人用扑克牌以“扎金花”的方式50元下注,100元、300元封顶进行赌博,从一开始每局抽头10元,到后来的每局抽头50元,共抽头渔利一万余元(赃款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及参赌人员郑xx、王xx、吴xx、丁xx、史xx、张xx、刘xx、谢xx的证言、扣某、收缴物品清单、无主赌资收缴清单、赌资票据、赌具销毁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某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郭玉婷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