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上诉人王某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以已与被上诉人胡某庭外协商好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