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李某经南召县X村民朱××介绍,购买了该村村民褚××、褚××、褚××三人位于该村老坟坡本人所有的山林。而后,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年底、2011年3月份两次组织工人在其购买的上述山林中砍伐林木造栎木屑,计立木材积13.05立方米。
2010年4月19日,李某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王××、乔××、蔡××、杨×、王××、褚××、褚××、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己购买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李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