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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永县X镇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乙,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女,1947年X月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某下达了(2012)江永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完毕(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祥洛

审判员莫海华

代理审判员黄谦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龙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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