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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某乙与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乙,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陈某,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唐某乙与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某乙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08)永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在2012年5月30日前自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唐某乙14000元,申请人唐某乙自愿放弃本金300元及利息,并兑现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08)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祥洛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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