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2月27日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彭妍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