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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与郑州市上街区童欣游乐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温某,女,38岁。

委托代理人许金开、杜某某,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X街区童欣游乐设备厂,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厂长。

原告温某与被告郑州市X街区童欣游乐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天剑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请求本院,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购货款x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被告郑州市X街区童欣游乐设备厂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袁清山。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原告温某起诉的被告郑州市X街区童欣游乐设备厂系个体工商户,原告将郑州市X街区童欣游乐设备厂作为被告,显系不妥,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天剑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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