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略)芙蓉中路二段X号定王大厦X楼。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乙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唐某乙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唐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乙撤回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乙自愿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