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中学教师,住(略)。
被告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法律事务中心干部。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范某与被告康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月17日在甘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范某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因家中琐事与原告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故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康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提出离婚,被告康某表示同意;
二、子女范某源由被告康某抚养,被告康某自行承担抚养费,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由被告康某补偿原告范某生活等费用40000元,于2012年4月11日前付清。各自的生活用品各归已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康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涛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晓玲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