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被告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现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7年1月10日,被告以购房资金短缺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2007年2月10日与2008年2月10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偿还了利息7800元,剩余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剩余欠款3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臧某于2012年8月19日前偿还原告刘某本金10000元,剩余的20000元本金及5000元利息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臧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人民陪审员王耸伟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