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被告(略)南方送便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送变电公司)。住所地:华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案由: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在延安通合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的65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赔偿原告曹某各项损失共计74000元(已付41000元),剩余3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告(略)南方送便电有限公司在延安通合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33000元。剩余款项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惠晓军
审判员曹某平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