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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被告白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被告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系甘泉县医院职工,住(略)。

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2010年,被告在原告所开办的餐饮多次就餐,累计欠原告伙食费7429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1年2月16日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后原告又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伙食费74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白某支储原告高某伙食费7400元,从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每月支付1500元,剩余1400元于2013年1月10日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刘晓玲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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