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范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王某因与被申诉人范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借贷抵押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01)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濮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1)濮中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苗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