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又名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9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渑池会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寨村路口时,为了躲避同向行驶突然右拐的摩托车,与路边清洁工孟某甲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孟某甲松当场死亡。经渑池县交警大队认定,孟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请依法惩处。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与受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31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孟某乙人的证言;尸检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和付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且被告人孟某甲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邵红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