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女,该社风险管理部主任。
被告胡某。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胡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何述雄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