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刘瑜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