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农业机械厂下岗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2406.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峰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