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武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武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某丙,村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道西柏梁第四村X组。
负责人袁某丁,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X区X村X村X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X区X村X村X组银行存款67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峰
执行员张某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