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雷XX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XX。

委托代理人王X。

被执行人雷XX。

被执行人雷XX于2011年6月28日擅自将其所有的陕AXX机动车停放在本市X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Pm灞(二)(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Pm灞(二)(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波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