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X镇X村X村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X镇X村X村人,现住(略)(市畜牧中心)106房。
上诉人韩某某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2000)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诉讼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00)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韩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韩某某于1994年下半年在文昌市X镇X路完工建成楼房一间,座落于锦南路X号,东至锦南路,南至韩某畴宅基地,西至韩某某小木屋,北至云昌宽宅基地。韩某某在自己的后院里砌起围墙,并朝西开了一个门。1995年8月6日文昌市土地管理局领发给韩某某《土地使用证》。2000年7月11日该县土地管理局重新颁证,确认土地使用权总长24米,其中一部分长19.5米×宽6.6米=128.7平方米,另一部分长4.5米×宽5.9米=26.55平方米,总共使用面积为155.25平方米。而韩某某的实际现使用面积长25.5米,总面积为165.1平方米。1992年2月14日韩某某向生产队缴纳480元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面积为160平方米,而韩某某实际现使用面积约为350平方米,至今尚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1999年6月间,韩某某在韩某某的围墙后门处搭起一间木板棚阻塞了韩某某后门,影响从后门出入。韩某某曾多次向村委会及锦山镇政府反映,要求拆除1.5米,镇政府口头做决定,限令韩某某于1999年农历2月15日自行拆除1.5米,韩某某口头答应,但一直没有履行。韩某某于2000年5月31日向锦山法庭起诉,要求拆除1.5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韩某某自行拆除简易木房退回0.5米,费用自行承担。
二、韩某某自行拆除后面围墙退回0.5米,费用自行承担。
三、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双方自行拆除完毕。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韩某某、韩某某各自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慧
审判员梁振文
代理审判员符嘉华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