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甲,男,44岁,汉族。
被告伍某乙,男,3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甲与被告伍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甲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伍某甲负担。
审判员陈华祖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