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利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江汉油田振兴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潜江市利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潜江市利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潜江市利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潜江市利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潜江市利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木
代理审判员张倩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