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男,33岁,汉族。
被告赵某,女,3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某的撤诉申请符某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