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现年36岁。
被告向某,男,现年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经亲友劝解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