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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女,现年36岁。

被告向某,男,现年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经亲友劝解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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