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女,现年43岁。
被告王某,男,现年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审判员胡岳柏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