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出租车司机,现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某某,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松、代理检察员邱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8日16时10分,被害人李某太骑自行车沿萃英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铁东区X路东山怡园小区东侧左转弯时,遇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x到兀脱⑤酚陕饔蛭卸恍潦酥桑谟钣莘导俪兴恍矗⑽址韵凶敌顺ⅲ址毕咽硪睿菟导某业坝壳氩钣@锾云凶敌喑蚕欤稍畛@碧〉莱鏊担境鹆邓幕坏ń峦适9弧姹烁钊悍烁麓适墓鞯鹨卧H吖鼗衔錾甘刂蚩ㄏシ嵬┨斯嗔οび葜>吖鼗瞎唬姹烁钊莘导俪兴恍觯雍w望,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16时10分,被害人李某太骑自行车沿萃英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铁东区东山怡园小区东侧左转弯时,遇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x到兀脱⑤酚陕饔蛭卸恍潦酥4伞谟钣莘导俪兴恍觯雍w望,李某太未让机动车优先通行;李某某所驾车的右前部与李某太及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太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太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9月8日16时许,其驾驶自有的辽x獬底爻钛酚陕饔蛭卸恍J小列蕉扳喽辈洌銎雍w望,突然发现有个骑自行车人从其车右侧向北左转弯。其车前牌照撞到自行车尾上,骑车人弹到前风挡玻璃上,其踩急刹车,那人又射出去了,摔倒路上。其下车立即报120,然后报110和122。其在现场等候警察来处理。
2、鞍山龙腾机动车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2009)第X号司法鉴定书记载:辽x捷达出租车与自行车的碰撞速度约为每小时58公里。其制动初速度约为每小时63公里。
3、(略)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记载:死者李某太系由于颅脑损伤而死亡可能性大。
4、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痕迹物证检验意见书记载:辽x出租车前右半部撞击了李某太的自行车左侧及人体而形成的痕迹特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6、被害人身份材料、死亡证明:证明被害人死亡的事实。
馈返宦ń峦适瞎ㄈ槎鞘丶涸睿莘导俪兴恍觯雍w望,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太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让车辆优先通行的行为,是形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9月8日16时17分,被告人李某某向(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报案称:2009年9月8日16时10分,在铁东区X路东山怡园小区东,其驾驶辽x号出租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骑车人当场死亡。公安人员将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李某某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