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水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某,男,其余情况不详。
申请人天水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宋某支付自2008年6月至2012年3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979.5元,滞纳金173.77元,合计:2153.27元。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宋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天水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及滞纳金2153.27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