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康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表人程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系康某之母。
被执行人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某乙,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未央区X村X组。
负责人程某乙,组长。
本院在执行程某甲、康某与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未央区X村X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85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程某甲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峰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