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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某甲、康某与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未央区X村第二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康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表人程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系康某之母。

被执行人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某乙,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未央区X村X组。

负责人程某乙,组长。

本院在执行程某甲、康某与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未央区X村X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85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程某甲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峰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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