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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民要求宣告桂小红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某民要求宣告桂小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诉称,其妻桂小红因精神失常,于2006年4月25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特申请法院宣告桂小红失踪。

经审理查明,桂小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X镇X村X组,1986年10月11日与申请人张某民登记结婚。2006年4月25日桂小红因精神失常而离家出走,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2月20日,申请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宣告桂小红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桂小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桂小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桂小红自2006年4月因精神失常而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桂小红的公告后,桂小红仍然没有出现,故桂小红失踪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桂小红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某民为失踪人桂小红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妍

审判员李全中

人民陪审员周四清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桂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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