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支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30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3万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三终字第30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