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东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周某乙下落不明,虽本院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以“锁定”的方式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乙所有的粤X-x小车一辆,但至今无法找到该车,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该车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衡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单振华
执行员谭发生
执行员唐某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岳鹏
撰稿:谭发生;校对:丁岳鹏;印6份;2012年4月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