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0年5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家房屋西侧空地上种植罂粟。2010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商城县公安局武桥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其种植的罂粟全部予以铲除,共计609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查扣的罂粟实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销毁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颖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