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医院,住所地长沙市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某,男,系湖南省某医院安全办主任,住(略)。
原告袁某因与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忠玉、李美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某医院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补偿袁某因其配偶易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抢救费等共计59000元;
二、袁某自愿放弃对湖南省某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0元,袁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