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8月2日被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范县XX乡计划生育委员会中队长时,具体负责该乡XX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对办理二孩生育证的调查核实工作。其在任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调查核实,致使XX村张XX等二十八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办理了二孩生育证,增加了社会成本,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孙XX、贺XX、刘XX、范XX、郭XX、王XX、路XX、陈XX、杨XX、王XX等人的证言;工作日志、被告人的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其主管的辖区内二十八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了二孩生育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略)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略)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石宝文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琼